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33號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家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9日下午3時3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