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42號原 告 莊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9,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