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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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