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5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