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5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9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