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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87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877號

原告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9,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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