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9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981號
- 原告
- 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迪吾律師
董德泰律師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路54巷16號,另其分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138 巷13號2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或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