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李建忠

  • 原告
    六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訴字第9號反訴原 告  六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助即振東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蕭永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訴字第9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