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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訴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訴字第9號

反訴原告
六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助即振東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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