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國棟

聲請人
聯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鐘志豪
相對人
東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勛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所在地係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235巷16弄1號6樓,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