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聯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鐘志豪
- 相對人
- 東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勛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所在地係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235巷16弄1號6樓,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