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小字第23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小字第2369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沛羽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安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