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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給付管理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國棟

原告
巨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世紀廣場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

一、原告之主張:

1、被告自95年11月1 日起至96年4 月30日止,委託原告管理服務世紀廣場特區大廈公共區域之駐衛保全、環境清潔及水電保養工作,嗣合約期滿之日,乃將該管理工作移交被告所指定之接交人家興保全公司,並由被告委派許祐霖先生全程監交無誤後,由移交人、監交人、接交人共同於移交明細上簽名,原告始將駐派管理人員撤離。

2、嗣被告僅支付原告96年4 月份之駐衛保全服務費新台幣(以下同)51,975元及委託管理服務費26,250元,共計78,225元;經原告催討餘款後,被告始於96年6 月22日再支付原告68,225元,餘欠10,000元經原告於96年6 月26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然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爰本於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原告承接本案業務後,有陸續協助被告發覺缺失如缺失表所載,並通知被告請建商改善,當時機電部份最主要問題是發電機啟動時無法關閉,而且電力無法輸送到ats 電盤,這些小問題要改善其實很容易,但當時最大的問題是大樓外牆會滲水,建商忙著外牆修漏,以致在96年4 月底原告合約屆滿撤退時,建商還無法將機電部份缺失改善完成,致使原告就該部分無法維修。況原告自95年9 月2 日發現上述機電及消防缺失後,原告數次通知被告,並和被告一起去檢查並查看建商維修情形。

4、提出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委託管理服務契約書、移交明細、存證信函、管委會會議記錄、世紀廣場特區缺失表等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對於原告提出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委託管理服務契約書、移交明細、管委會會議記錄、世紀廣場特區缺失表及積欠原告10,000元未給付等情均不爭執。

2、然因原告於契約期間管理服務品質有瑕疵,故諸如簽約前宣稱可代被告與建設公司就大樓機電部分辦理驗收、可代為處理會議記錄及文書處理等總幹事之工作,然事後原告均未履行,因此大樓機電設備常故障,經被告質疑原告是否有定期保養時,原告始提出十餘張機電設備定期保養檢查記錄表,然觀諸該記錄表,有諸多項目從頭到尾均不正常,讓人懷疑是否有定期檢查保養,縱有定期檢查,為何不將該機電之瑕疵告知被告?因此決定扣減10,000元之服務費。

3、提出大樓點交八項缺失一覽表1 張、機電設備定期保養檢查記錄表10張為證。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委託管理服務契約書、移交明細、管委會會議記錄等為證,被告對於該些證據及積欠原告10,000元未給付等情均不爭執,此部分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以原告於契約期間管理服務品質有瑕疵為由,主張欲減少10,000元之服務費云云,並以前詞置辯,且提出大樓點交八項缺失一覽表1 張、機電設備定期保養檢查記錄表10張為證;然查據95年8 月27日、95年11月26日之世紀廣場特區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觀之,該棟建築之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鼎公司)尚有諸多公共設施、設備未完成,會議中督促皇鼎公司儘速完成,原告於96年1月15日之管委會中,亦提出公共設施改善驗收作業延宕已久,決議由相關委員進行初步驗收,並由原告機電人員試測發電機確認緊急發電功能;96年2 月4 日之管委會中,亦提及公共設施未驗收之情形,有該會議紀錄在卷足憑,原告並就該社區之公共設施提出67項之缺失,有世紀廣場特區缺失表一份在卷足憑。是附屬於於該社區建物之公共設施、設備,自應由被告督促原建商皇鼎公司儘速完成,經驗收完畢後始有設施、設備能交由原告保養、維護。本件被告未儘速與皇鼎公司辦理公共設施、設備之驗收點交,遽將未經驗收點交之機電設備以經常故障為由,歸責於原告未經常做保養維護,主張扣減服務費10,000元云云,顯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服務費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96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 元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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