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張國棟
- 法定代理人紀燕山
-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何肇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370號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燕山 訴訟代理人 李佳興 被 告 何肇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何肇珩辯稱原告持有之支票係案外人潘秋媛所偽造,而被告潘秋媛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877 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之被告潘秋媛至今仍在通緝中,訴訟無法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自應由本院自行認定。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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