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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當事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比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37號原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得比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8 月9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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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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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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