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4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407號
- 原告
- 揚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同時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繳納裁判費,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