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華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萬順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臺北縣汐止市○○街6 巷1 弄6 號2 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契約書」第9 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