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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原告
乙○○
被告
原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涉有竊盜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1號甲○○竊盜事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1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37號判決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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