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聲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全通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5年12月21日對相對人所發南港園區郵局第861、862、863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2日定有OK便利店(MMK)液 晶顯示專業廣告播放器及播放平台系統買賣合約,因相對人所交付支票退票,為撤銷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乙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