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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國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音樂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霖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網路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書香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6年3 月16日寄發台北南海郵局第226 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戶籍謄本、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張國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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