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訴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歐朋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