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大和企業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 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