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勞小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勞小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和企業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55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