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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勞小字第1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勞小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和企業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55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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