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勞小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勞小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和企業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55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