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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勞簡字第1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勞簡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香港商中興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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