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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原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告
冠泓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越南籍人士,於民國93年8 月9 日經國泰人力仲介公司仲介來台受僱於被告公司,工作滿兩年後,被告續聘原告一年(95年8 月9 日至96年8 月9 日),並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惟被告卻於95年8 月7 日遭仲介公司負責人戊○○強行拘禁,因原告拍打門板及呼救,致戊○○不悅並持木棒毆打原告,致原告小腿多處挫傷,又脅迫原告簽立離職協議書,依民法第92條第1 項撤銷,爰請求確認兩造僱傭契約存在。又被告拒絕受領勞務,原告仍得依民法第487 條規定,請求被告按月薪新台幣(下同)15,840元給付原告一年薪資190,0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提出居留證、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如下:原告居留加簽作業,只是仲介公司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在屆滿前60日預先辦理的例行作業過程,以免將來如擬續聘時因手續不完備而造成外勞逾期居留,並不表示被告同意與原告加簽1 年僱傭契約。又被告因原告工作表現不好,於勞動契約到期前7 天通知仲介公司不續聘原告,並請仲介公司代訂機票及辦理出境之後續作業,嗣並於95年8 月7 日與原告簽訂離職協議書,然後接原告至仲介公司安排之居所,翌日(8 月8 日)並送原告至機場並已驗證出關,然而不知原告為何未登機出境又回來並告仲介人員傷害。嗣因原告逃跑無法聯絡,乃依規定通報勞委會連續3 日失聯。被告並提出勞動契約、離職協議書及機票影本。

三、本件爭點乃在:兩造所簽離職協議書是否遭脅迫而簽立,及延展原告居留至96年8 月9 日獲准是否表示兩造已同意延長僱傭期間1年。經查:

㈠原告主張系爭於95年8 月7 日因2 年期滿離職之協議書,係95年8 月7 日遭仲介拘禁、毆打並脅迫而簽,並提出95年8月9 日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然依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96年3 月22日北醫歷字2519號函復本院稱:原告自訴95年8 月8 日受傷,8 月9 日急診就醫。足證原告所稱8 月7 日遭毆打脅迫而簽立離職協議書,並非事實。

㈡又依被告提出之購買機票過程來看,被告係於95年7 月31日即已代原告申購8 月8 日返回越南之機票,益足證被告抗辯其於原告僱傭期限2 年屆滿前7 日即告知仲介不續聘原告乙事為真實。

㈢綜上所述,兩造僱傭契約已因屆滿2 年期滿而終止,原告主張僱傭契約存在,及請求給付一年薪資190,080 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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