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冠溢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新臺幣 1,0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