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冠溢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新臺幣 1,00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