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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國棟

原告
威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亞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192號5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張國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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