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威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亞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192號5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