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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18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1818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12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
沛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沛信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設台北市○○區○○街101 號1 樓」記載,應更正為「沛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及設台北縣新莊市○○街124 號」;另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中得心證理由㈡中訴外人「金龍公司」應更正為「谷豐興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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