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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被告
27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坐落台北縣汐止市○○段烘內小段65-8地號土地,原係訴外人謝嘉書所有,民國73年間天外天社區建築時,謝嘉書同意借用作為施工便道,81年改為水泥路面,嗣於87年間將此施工便道封閉,該社區○○○○道路可通行,89年間經不知名人士打開,此施工便道未經汐止市公所編定任何巷道或門牌。90年間由原告購買而取得所有權,系爭土地並經謝嘉書於90年2 月26日取得台北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在案。95年2 月6 日為維護私有財產,授權其父丁○○僱工圍籬,特別定作長15公尺鐵塊條橫跨便道兩旁並以鐵條、模板灌漿完成,但遭被告甲○○、廖春松(市公所秘書)、張秀鑾(後二人業經原告撤回)阻擾,被告甲○○持木條將灌漿模板加以破壞,更於當晚深夜敲得支離破碎。原告為強化設施,隔日再以混凝土灌漿,並以存證信函要求賠償損失,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以下同)2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嗣於審理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1000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上道路在坐落台北縣汐止市○○街150巷20號天外天社區第5 期房屋興建前,約在73年間就已經是既成道路,原告之父即訴訟代理人丁○○擔任董事兼負責人,在天外天第5 期銷售時將之列為公共設施之一,供天外天社區住戶通行之社區道路。當日係被告訴訟代理人委請社區主委僱怪手拆除圍籬,後來因原告阻擋,乃聯合住戶簽名向市○○○○○道路是既成道路,最後在3 月3 日由市公所派員將原告施作圍籬全部拆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曾於95年2 月6日僱工在台北縣汐止市○○街148 巷、150 巷20號間之聯外道路處,以灌注水泥並豎立鋼筋圍籬之方式,設置固定路障,後遭被告等人拆除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照片附卷可參,足信為真實。

四、本件爭點乃在:系爭道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並供天外天社區住戶人車通行往來?經查:

㈠原告於本院自認系爭道路曾於73年間興建天外天社區○○○○○道路,81年改為水泥路面,90年再改為柏油路面;此外亦有被告所提天外天社區全區總配置圖附卷可證。

㈡另證人即系爭道路所在烘內里里長陳銘德於本院95年交訴字第50號被告丁○○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中結證稱:「系爭道路在伊於83年開始擔任里長之前即已存在,人、車都有通行;天外天大廈興建時,工程車亦通行系爭道路,建商為利房屋銷售而開設系爭道路,房子蓋好後,地主才開始阻擋通行,惟均遭當地戶拆除,其間市公所曾召開協調會,但無結論」;另證人即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於前案證稱:「大約93、94年入住,當時路就是這麼寬,警衛亭在路的中央,所以這條路就是我們天外天社區的住戶出入必經之路。」又依卷附台北縣汐止市公所95年3 月3 日會勘系爭路障紀錄結論:依航照圖73P40-244 (73年7 月22日)所示,本案系爭道路於73年度業已存在,且現場通行情況與航照圖相符,據住戶表示自71 年 以來業已有通行之事實,另該道路目前公所亦有進行養護,經現場勘察系爭道路應屬「現有巷道」,此有證人筆錄影本附卷可證。

㈢丁○○因犯上述妨害公眾往來罪,經本院判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亦有判決影本附卷可參。綜上所述,足認系爭道路為供公眾往來通行之道路。

五、按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149 條定有明文。如上所述,系爭道路既係既成道路供被告所住社區住戶往來通行之用,原告之設置路障行為既屬現時不法之侵害,被告等人加以拆除,即屬正當防衛,依前述規定,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2,1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第5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