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湖簡字第2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8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環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 告 超威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湖簡字第266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國棟 書記官 林可婷 通 譯 曹尚卿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零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1、兩造自92年間起,即由被告提供模具、原料,並支付加工費請原告代為加工、生產檔水板,雙方原均合作愉快。然自95年12月5 日起至96年1 月22日止,被告即積欠加工費不為給付,除於96年4 月18日支付182,427 元外,餘積欠之加工費336,478 元迭經催討未果,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承攬報酬336,4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所謂月生產量應該以當月的1 日到月底為一個計算單位,例如95年12月份只生產6 噸,應該用每公斤28元計算加工費,96 年1月只生產3 噸,應以每公斤32元計算加工費。 3、不良品加工費23,949元部分,因需再粉碎,被告於95年12月21日之確認回簽函內簽字,表示同意支付;其餘二筆不良品加工費13,626元、26,838元雖未經被告簽字,但應依同樣方式由被告支付。 4、提出原告之報價單及94年8 月22日雙方往來函文一份、原告出廠證明單、統一發票、月產量代工費、月出貨量代工費、被告法定代理人於95年12月21日之確認回簽函內簽字為證。二、被告之答辯: 1、本案最大爭執點在於加工之單價是以月生產量來計算,或以月出貨量來計算,所以原告主張之計算基準與被告主張不同,故依被告知主張,被告尚應給付原告的款項應為156,808 元。 2、被告在95年12月25日送6 噸原料給原告加工,96年1 月4 日送3 噸原料給原告加工,但是應該算是在一個月內生產9 噸,所以應該用每公斤23元計算加工費,而非如原告主張是分別以28元、32元計算加工費。 3、如原告所提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其中有三筆不良品加工費,金額分別為23,949元、13,626元、26,838元,是原告將加工物作壞,沒有做出成品,因此未經被告簽收,此部分被告自無庸付費。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兩造對於加工承攬檔水板,並無簽訂正式合約,所依據之文件僅有雙方簽字之傳真函為證,而依該傳真函,兩造達成共識之計價表為「月生產量3 噸,每公斤單價32元」、「月生產量4-7 噸,每公斤單價28元」、「月生產量8 噸以上,每公斤單價23元」、「月生產量15噸以上,每公斤單價21元」,至於月生產量之計算基準為何?兩造既未約定,自應以每月的一日至月底為一個計算單位,換言之以該月一日至月底之生產總量,來決定該月加工費之計價金額,始符合兩造之真意。而依此計價方式,按被告每月所提供之原料,經以上揭不同單價計算後,自95年12月5 日起至96年1 月22日止,被告應給付之加工費應共計518,905 元,而其中二筆不良品加工費13,626元、26,838元未經被告簽字,應予扣除外,(另一筆不良品加工費23,949元,被告於95年12月21日之確認回簽函內簽字,表示同意支付),另被告於96年4 月18日已支付182,427 元後,被告應尚積欠原告加工費296,014 元。2、從而原告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承攬報酬296,01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96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3、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且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規定,就原告勝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3,640 元,應由被告負擔10分之9 ,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