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當事人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比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37號原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得比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8 月9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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