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6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690號
- 原告
-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秝辰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5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凌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智簡字第12號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9 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智簡字第12號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書籍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