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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69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6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秝辰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91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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