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原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1091號甲○○竊盜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竊取原告之本案系爭支票,涉有竊盜犯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6年度偵字第5637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96年度易字1091號判處甲○○有罪,目前甲○○上訴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