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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原告
乙○○
被告
原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1091號甲○○竊盜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竊取原告之本案系爭支票,涉有竊盜犯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6年度偵字第5637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96年度易字1091號判處甲○○有罪,目前甲○○上訴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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