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原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涉有竊盜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1號甲○○竊盜事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1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37號判決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