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國棟

聲請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被告
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被告
申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湖簡字第487 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5,430 元(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登報費用25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張國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度湖簡字第487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