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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光雄即東辰醫院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 二、相對人黃光雄戶籍謄本。 三、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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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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