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光雄即東辰醫院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 二、相對人黃光雄戶籍謄本。 三、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