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調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調字第58號
- 聲請人
- 盈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亞馬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