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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調字第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調字第58號

聲請人
盈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亞馬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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