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聲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音樂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3 月13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南海郵局第228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原為相對人監察人,於民國96年3 月16日以存證信函告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聲明辭去監察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各乙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