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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訴字第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歐朋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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