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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簡字第7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1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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