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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原告
甲○○
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被告
川越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 月1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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