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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救字第2號

聲請人
廖恩潔
相對人
上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9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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