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2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2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3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