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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復代理人 乙○○
被告
鋐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台北縣汐止市東方科學園區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選舉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東方科學園區中門牌號碼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96號22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東方科學園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管理基金及管理經費收支辦法第 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管理費、車位清潔費及公共水電分攤費。又依東方科學園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管理基金及管理經費催繳辦法第 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欠繳費用者,應按年息 10%計算利息。查被告自民國95年1月起至96年3月止,已欠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06,337元及應分攤之水電費187,969元,以上共計394,306 元,屢經原告催繳,被告皆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管理規約及相關辦法,訴請被告清償欠繳之管理費、水電分攤費共計394,306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 10%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管理費及應分擔水電費欠費統計表、建物登記謄本、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基金及管理經費收支辦法、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基金及管理經費催繳辦法、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規定及住戶規約約定訴請被告給付394,306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6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4,3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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