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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5,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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