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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湖簡字第932 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國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技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湖簡字第932 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7年8月5日下午4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販賣電子材料及音響DIY 套件之公司,經常於網路上發起團購音響套件之活動,適原告有自組音響設備之嗜好,故陸續向被告公司預購並匯款,說明如下:

(一)被告前於網路上發起團購「ALEPH1.2」音響套件之活動,並承諾訂購者可於民國94年12月底前全數交貨,原告於94年10月26日向被告完成訂購程序,並分期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部分零件,但機箱、電源變壓器、緩開機、表頭等高價物件均未交付,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48,438元。

(二)被告另於網路上發起團體預購「EL34真空管擴大機」音響套件之活動,原告於95年1 月20日向被告訂購,並分期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部分零件,但機箱、真空管、變壓器等高價物件均未給付,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8,000元。

(三)被告續於網路上發起「AVALON喇叭團購計劃」,原告於95年2 月20日完成訂購程序,並分期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部分零件,但喇叭主要零件包含箱體、喇叭單體等高價物件均未給付,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18,000元。

(四)被告續於網路上發起「CELLO 調色盤團購計劃」,並預計以3 個月完成交付,原告於95年2 月23日完成訂購程序,並分期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部分零件,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9,420 元。

(五)被告續於網路上發起「Mark Levinson No380 前級套件」團購,原告於95年5 月17日完成訂購程序,並分期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部分零件,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4,680 元。

(六)被告續於網路上發起「Mark Levinson No380 機箱及控制系統套件」團購,原告於96年1 月17日完成訂購程序,並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部分零件,機箱及控制系統等高價物件均未交付,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9,900元。

(七)被告續於網路上發起「SAN OTL AMP 真空管後級套件」團購計劃,原告於95年5月7日完成訂購程序,並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部分零件,機箱、變壓器及真空管等高價物件均未交付,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19,800元。

(八)被告續於網路上發起「CD-PRO2 MINI高階數位轉盤」團購計劃,原告於95年5 月31日完成訂購程序,並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部分零件,轉盤、機箱、變壓器等等高價物件均未交付,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20,800元。

(九)被告續於網路上發起「Sonus Faber Clone 喇叭」團購計劃,原告於95年9 月18日完成訂購程序,並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部分零件,喇叭單體、機箱、分音器等主要物件均未交付,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49,920元。

(十)被告續於網路上發起「TB低音反射箱(九單體)」團購計劃,原告於95年7 月28日完成訂購程序,並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同訂單併購BG的N&NX系列電容及該箱體之線材及螺絲等部分零件,箱體及喇叭端子等主要物件均未交付,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13,800元。

(十一)被告續於網路上發起「UCD 後級套件」團購計劃,原告於95年9 月28日完成訂購程序,並全數給付貨款完畢,然被告迄今僅交付部分零件,但電源變壓器等主要物件均未交付,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18,000元。

(十二)被告另以將在網路上開設「LP團結聯盟(LPEU)」網站,供消費者討論交流有關LP之相關訊息,並以消費者如繳交會費2,800 元加入成為上開網站會員,其所繳會費將可抵用被告公司所舉辦團購之購物消費為促銷手法,致使原告誤信為真繳交2,800 元成為會員,然自94年繳交會費迄今,被告僅贈送會員二手唱片數張,惟尚未架設網站,亦不准原告以上開會費抵繳購物消費,從而被告已屬給付遲延,原告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繕本之日起3 日內給付,如未給付者,謹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契約,被告應返還原告2,800 元。

(十三)綜上所述,總計被告應返還原告共計223,858 元。

三、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223,85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ALERH1.2」音響套件團購資料、訂購確認單、CELLO調色盤團購計劃資料、「Mark Levinson No380機箱及控制系統套件」團購資料、「CD-PRO2 MINI高階數位轉盤」團購計劃資料、「Sonus Faber Clone 喇叭」團購計劃資料、法院判決以及報紙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23,85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2,430 元(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可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張國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湖簡字第932 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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