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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聲字第40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粉領貴族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2層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8 月25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南陽郵局(第33支局)第373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81年間因公司法規定而掛名被告股東,實際並未出資新台幣50萬元及參與公司業務,今因公司法業經修正,已無掛名股東之需要,請相對人於函到10日內修改公司章程中股東事項,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否則將提確認股東權益不存在之訴。因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1 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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