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 月10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