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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乙○○
  • 被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 月10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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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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