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調字第30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陳緯慶律師
- 相對人
- 瑞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有被告公司資料表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