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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調字第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相對人
瑞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有被告公司資料表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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