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兩禾勝企業有限公司 4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8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