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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

原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兩禾勝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8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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