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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兩禾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4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兩禾勝企業有限公司 4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8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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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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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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