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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乙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第13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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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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