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乙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第13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