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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誠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信得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捌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3 月28日向原告定作無塵操作台一部(下稱系爭機台),未稅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2萬元。原告於同年4 月18日完成交付。被告於轉售客戶後,因故不符合客戶要求而向原告申請退貨。同年5 月13日,雙方代表人相約協議交付及回收該設備,並簽訂書面協議書,兩造同意以該設備物之物權移轉,作為抵減被告部分應付貨款12萬元,剩餘應付款項20萬元,被告應於協議簽訂後5 日內全額電匯至原告指定帳戶。然被告迄未履行,乃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1萬元(含稅)及自97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將原告所開立之銷貨折讓證明單第

一、二聯蓋上被告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以雙掛號寄回。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交付之無塵操作台有明顯瑕疪不符被告客戶需求,經兩造同意以退貨處理,亦即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由被告委任司機賴江霖運送至原告指定地點。又賴江霖於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簽名時,並未審視其內容,事前亦不知當天需處理原告所謂協議賠償事宜,故委任賴江霖之範圍並不包括協議賠償,故就協議賠償金額係屬無權代理行為。且被告亦主張撤銷賴江霖錯誤之意思表示。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爭點在兩造同意系爭機台以退貨處理之真意為何?訴外人賴江霖於97年5 月13日所簽之協議書是否有效?以下分述之:

㈠兩造不爭執系爭機台因管路材質不耐酸蝕,不符被告客戶中美晶公司要求之規格及品質。而依卷附電子郵件以觀,係原告建議以退貨處理,並由被告提出退貨申請書,嗣經兩造同意。其真意應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而依民法第25 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是本件被告依法所負義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僅須返還系爭機台。

㈡兩造為處理退貨乙事,原告委任洪培火,被告委任賴江霖。依委任書所載,洪、賴二人係全權處理協議回收及交付系爭機台事務代表人員。而依卷附原告法定代理人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有關退貨事宜內載:「人:請貴公司委託任一位先生小姐(亦可是貨運司機),攜簽章後之附件委託書正本,敝公司總務洪先生全權處理,因雙方未曾見面,故以該文件及身分證件確認,確保交對人收對貨。事:處理貴公司退貨申請」。證人賴江霖於本院結證稱:其卸完貨後有人拿簽收單要其簽收,且未看內容,因對方說簽沒有關係,其以為是簽收單,被告當天只請其送貨,並未提及要簽任何協議書,其只知道所送係機台,但不知何物,其替被告載貨這是第一次且有將貨收單給原告代表人簽收。」而依卷附系爭協議書以觀,內容提及退貨緣由、合意管轄、原告詳列系爭機台因勞務、設備減損或遺失之清單,且係事先打印好,而賴江霖或洪培火僅在其上簽名,並無任何實質協議過程。又兩造不爭執系爭委任書格式及內容係由原告製作,而依被告委任賴江霖之委任書以觀,委任處理事務係處理協議交付系爭機台;且被告又係委任貨運司機處理。且賴江霖係貨車司機,對系爭機台之功能及何以退貨之緣由均不知情,衡諸經驗法則,被告應未委任賴江霖有與原告協議賠償原告20萬元,而應僅授權其交付退回之機台而已。依民法第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和解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而系爭協議書,依其內容而言,應屬和解契約。故依前述委任書以觀,被告並未授權賴江霖有和解之權限。是系爭協議書依民法第170條規定,對被告並不生效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1萬元,及自97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將銷貨折讓單蓋上統一發票後寄回,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2,988 元(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證人費用778 元),應由原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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